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決定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作如下修改:
1.修改第六條為: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工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工商注冊登記后,通過省級共享平臺將企業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
2.刪除第七條和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3.刪除第八條中的“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
4.修改第二十條中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5.相關條款涉及以下機構名稱的,作如下修改:建設部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環保總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